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62条
第29.62条 中断起飞:A类
相应于每一经批准的起飞条件,中断起飞距离和程序按照如下确定:
使用本规定第29.59条和第29.60条的起飞航迹要求直到起飞决断点,在该点识别出临界发动机失效,然后旋翼航空器在起飞场地着陆并完全停止;
其余发动机在经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
起落架在整个中断起飞过程中保持放下;
在旋翼航空器落地之前,仅使用主操纵器件。在旋翼航空器落地之后,才可使用主操纵器件上的次操纵器件。除机轮刹车外的其他措施,如果是安全可靠的,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获得始终如一的效果,则可以用于使旋翼航空器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