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955条

第29.955条 燃油流量

通用要求

必须表明用于每台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种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状态下,至少能提供发动机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适用,还包括按照本规定第29.927条要求的试验状态运转发动机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则必须通过满足下列规定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性,但不需要考虑不可能发生的组合情况:

经临界加速度(载荷系数)校正的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燃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9.959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油量之和;

对于旋翼航空器的飞行姿态而言,燃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燃油压头必须是临界的;

燃油流量传感器(如已安装)和临界燃油泵(对供油泵系统而言)的安装,必须能够(通过实际或者模拟的失效)产生部件损坏时预期的燃油流量临界限制;

必须使用发动机转速、电源或者燃油泵其他动力源的临界值;

在燃油流动能力演示试验中,对不利于燃油流量的燃油性能要取临界值;

必须使本规定第29.997条要求的燃油滤堵塞到能模拟燃油污染物积累达到按照第29.1305条(a)款(18)项要求的指示器动作所必要的程度。

燃油输油系统

如果燃油系统正常运行时要求燃油能输送到发动机供油油箱,则必须通过一个系统来自动进行。该系统必须已经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或者地面运行时,能保持接收油箱内的燃油量在允许的限制范围内。

多个燃油箱

如果一台发动机可由一个以上的燃油箱供油,则除了具备适当的手动切换功能外,燃油系统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耗尽可用燃油,而其他通常单独向该发动机供油的油箱还有可用燃油时,无需飞行机组关注即可防止该发动机的供油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