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927条

第29.927条 附加试验

必须进行为了确定旋翼传动机构安全性所必需的附加的动态试验、耐久性试验、运转试验以及振动研究。

如果涡轮发动机传输给传动装置的输出扭矩,可能超过发动机或者传动装置的最大扭矩限制值,且该扭矩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是由飞行员直接操纵(例如发动机功率的主操纵是通过飞行操纵实现的),则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在与所有发动机工作有关的状态下,做200次运转试车,每次10秒钟,扭矩至少等于下列的较小值:

(ⅰ)满足本规定第29.923条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发动机可能达到的最大输出扭矩,如果安装了扭矩限制器,假设其功能正常。

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在与每台发动机逐次不工作的相关状态下,使传动装置的其余扭矩输入端施加在可能工作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大扭矩值(如果安装了扭矩限制器,假设其功能正常),每个传动装置输入端在最大扭矩条件下必须至少试验15分钟。

润滑系统失效试验

对于旋翼传动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润滑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类

除非这种失效的可能性为极小可能的,否则,必须用试验表明在飞行机组觉察到润滑系统失效或者润滑剂损失后的至少30分钟内,在申请人所规定的继续飞行用的扭矩和转速下,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润滑系统内造成滑油损失的任何损坏不会阻止继续安全飞行,虽然不一定不造成损伤。

B类

适用与A类相同的要求,但旋翼传动系统在自转情况下只需要工作至少15分钟。

超转试验

旋翼传动系统必须承受50次超转试车,每次至少持续30±3秒,转速不低于发动机操纵装置失效后预期的转速或者在使用中预期的最高转速(包括瞬时值)的105%两者中取较高值。如果装有速度和扭矩限制器,并且是独立于发动机的正常操纵装置,已表明是可靠的,则不必超过它们的转速限制值。这些试验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超转试车必须与稳定试车交替进行,稳定试车以60%到80%最大连续转速持续1到5分钟;

加速和减速必须在不大于10秒钟的时间内完成(除了最大发动机加速需要大于10秒),而且速度改变的时间不得从超转试车规定的时间里扣除;

为使运转平稳,超转试车必须以旋翼最平桨距进行。

本条(b)款和(d)款规定的试验必须在旋翼航空器上进行,扭矩必须由安装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动条件是严格模拟旋翼航空器试验中的条件,也可采用其他地面或者飞行试验设备以适当的方法吸收其扭矩除外。

在进行本条规定的各个试验中不得拆卸零件,并且除了进行本条(c)款中要求的润滑系统失效试验,在完成这些试验后,受试的每个零件必须处于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