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917条
第29.917条 设计
通用要求
旋翼传动系统是指将功率从发动机传至旋翼毂所必需的各部件,包括减速器、传动轴系、万向接头、联轴器、旋翼刹车装置、离合器、轴系支承装置,以及任何连接到或者安装在旋翼传动系统上的附件安装座、附件传动装置、冷却风扇。
设计评定
必须在申请审定的全部范围内进行设计评定,以确保旋翼传动系统安全工作。设计评定必须包括一个详细的失效分析,用以判明妨碍继续安全飞行或者安全着陆的所有失效情况,并且必须确定使失效发生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的措施。
布置
旋翼传动系统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布置:
多发旋翼航空器旋翼传动系统的布置,必须在任意一台发动机失效时,其余的发动机仍能继续驱动旋翼航空器飞行和操纵所必需的每个旋翼;
单发旋翼航空器旋翼传动系统的布置,必须使得发动机与主旋翼和辅助旋翼脱开后,主旋翼仍能继续驱动在自转中对于操纵旋翼航空器所必需的每个旋翼;
当发动机失效时,旋翼传动系统必须具有把该发动机与主旋翼和辅助旋翼自动脱开的装置;
如果旋翼传动系统中采用了扭矩限制装置,则该装置必须布置得当其工作时,能够连续地操纵旋翼航空器;
如果各旋翼相互交错,则各旋翼之间必须定相,在任何工作条件下,各系统之间必须有不变而确定的相位关系;
如果采用了旋翼相位差装置,则必须有在运转之前,把各旋翼锁定在适当相位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