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07条
第29.807条 旅客应急出口
型式
就本规定而言,旅客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Ⅰ型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610毫米(24英寸),高不小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旅客区机身一侧与地板齐平,并尽可能地远离坠撞时有着火危险的区域;
Ⅱ型此型出口除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1120毫米(44英寸)外,与Ⅰ型相同;
Ⅲ型此型出口除下列规定外,与Ⅰ型相同:
(ⅰ)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910毫米(36英寸);
(ⅱ)出口不必与机身地板齐平。
Ⅳ型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小于660毫米(2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机身一侧,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如果开口的基面有一个不小于规定宽度的平坦表面,则可以采用尺寸大于本条规定的开口,而不拘开口形状。
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容易接近的,并且除本条(d)款规定外,必须符合下表:
不在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除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在机身的顶部、底部或者尾部必须有足够的开口,以便旋翼航空器倒在一侧时旅客能够撤离;
旋翼航空器坠撞着陆时,倒在一侧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设置水上迫降应急出口,并通过试验、演示或者分析加以证明,除非本条(b)款要求的应急出口已经符合下列规定: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者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在每侧水线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Ⅳ型尺寸的出口。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者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对于每35名旅客(或者不足35名的尾数)在旋翼航空器侧面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Ⅲ型尺寸的出口,但在客舱内此类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且旋翼航空器每侧各一个。然而,如果通过分析或者水上迫降演示或者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试验表明,由于采用了更大的出口或者其他措施,使水上迫降时旋翼航空器的撤离能力得到改进,则客座数与出口数的比率可以加大。
漂浮装置不论是存放或者打开,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出口的使用。
斜道出口
按照本条(b)款规定开在机身侧面的一个Ⅰ型出口或者Ⅱ型出口,如果符合下列情况:
不可能设置在机身侧面;
设置在斜道上面能满足本规定第29.813条的要求时则可以设置在带地板斜道的旋翼航空器的斜道上。
试验
每个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通过试验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