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03条

第29.803条 应急撤离

每个有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区域,必须具有起落架放下和收上时坠撞着陆,并考虑旋翼航空器可能着火时能迅速撤离的应急措施。

客舱门、机组舱门和服务舱门,如果它们满足本条和本规定第29.805条至第29.815条的要求,则可以考虑作为应急出口。

除本条(e)款的规定外,下列类型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定附录D的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最大的客座量(包括操作规则要求的机组人数)能够在90秒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到地面:

客座量在44座以上的旋翼航空器;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旋翼航空器:

(ⅰ)按照本规定第29.807条(b)款确定的每个旅客出口撤离10个或者10个以上旅客;

(ⅱ)每排旅客座椅没有本规定第29.815条所述的主过道;

(ⅲ)具有每个旅客凭借座椅的设计性能(如折叠式座椅背或者折椅)到达每个旅客出口的道路。

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撤离能力,如果局方认为分析和试验的组合能够提供实际演示所能得到的数据,则可以采用分析和试验的组合方法来证明在本规定第29.803条(d)款所述情况下,能够在90秒以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