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783条
第29.783条 舱门
每个封闭座舱至少必须有一扇合适的、易于接近的外部舱门。
每个外部舱门位置必须选择恰当,并且必须制定适当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旋翼、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和排气不得危及按相应操作程序使用舱门的人员。
必须有锁住机组舱门和外部旅客舱门并防止它们在飞行中无意或者由于机械损坏而打开的装置。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时,即使飞机舱内有人拥挤在门上,外部舱门必须能从内外两侧开启。开门装置必须简单明显,设置和标记必须易于辨明位置和操作。
必须有适当合理的措施防止任一外部舱门(不适于作为应急出口的货舱门和服务舱门除外)在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下轻度坠撞时因机身变形而卡住:
向上1.5g;
向前4.0g;
侧向2.0g;
向下4.0g。
必须有使机组成员直接目视检查锁紧机构的措施,以确定外部舱门(包括旅客舱门、机组舱门、服务舱门和货舱门)是否完全锁紧。正常使用的外部舱门关闭并完全锁紧时,必须有目视信号装置告知有关机组成员。
用于进出的向外打开的外部舱门,必须有一个辅助安全锁闩装置以防止主锁机构失灵时舱门打开。如果装上该装置的舱门不符合本条(c)款要求,则必须制定适当的操作程序,以防止在起飞和着陆时使用该装置。
如果作为旅客应急出口的旅客登机门上装有整体式梯子,则该梯子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不会降低旅客应急撤离的有效性:
舱门整体式梯子和操纵机构受到本条(d)款规定的相对于周围结构分别作用的惯性力;
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姿态和一根或者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同样适用于起落架主要部件破坏)的每一姿态。
作为水上迫降应急出口使用不可抛放的门,必须有措施使它们在规定的海情条件下应急撤离时安全地处于打开位置和保持可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