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49条
第29.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对于A类直升机,悬停性能必须在编排起飞数据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发动机不大于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
与制定起飞离场爬升或者中断起飞航迹程序相一致的高度。
对于B类直升机,悬停性能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每台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
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对于每一直升机,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使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对于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