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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621条

第29.621条 铸件系数

总则除制定铸件质量控制所必需的规定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和(c)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它流体系统零件而需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支承应力和支承面本条(c)和(d)中规定的铸件的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不论对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关键铸件对于其损坏将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导致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个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每个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采用一个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ⅱ)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适于磁性材料)或渗透(适于非磁性材料)检验,或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项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试件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下列两点:

(ⅰ)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9.305条的强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9.305条的变形要求。

非关键铸件除本条(c)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它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除本条(d)(2)和(3)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条(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铸件的百分比可以减小;

对于按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性能)规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