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561条
第29.561条 总则
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应急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以便在这些情况下保护乘员。
在下述情况下,结构必须设计成在坠撞着陆时,给每个乘员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理的机会:
正确使用座椅、安全带和其它安全设施;
机轮收起(如果适用);
当经受下列相对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时,应约束住每个乘员和座舱内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侧向8g;
(ⅳ)向下20g,在预期的座椅装置位移之后;
(ⅴ)向后1.5g。
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直至本款规定的任何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下,能约束住位于机组舱和客舱上部和/或后部、在应急着陆时如果松脱可能伤害乘员的任何质量项目。所计及的质量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旋翼、传动装置和发动机。这些质量项目必须按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进行约束:
向上1.5g;
向前12g;
侧向6g;
向下12g;
向后1.5g。
位于客舱地板下面的内部燃油箱区域的任何机身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极限惯性系数的载荷,并在这些载荷施加于燃油箱区域时保护燃油箱不致破裂:
向上1.5g;
向前4g;
侧向2g;
向下4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