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521条
第29.521条 浮筒着水情况
如果申请使用浮筒(包括使用水陆两用浮筒)的合格审定,则带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情况的载荷(其中限制载荷系数按第29.473条(b)确定或假定等于轮式起落架的值):
向上载荷情况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旋翼航空器处于静止的水平姿态,合成的水面反作用力垂直通过重心;
本条(a)(1)规定的垂直载荷与垂直分力的0.25倍的向后分力同时作用。
侧向载荷情况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垂直载荷是本条(a)(1)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75倍,它均等地分配于每个浮筒上;
对每个浮筒,按本条(b)(1)确定的载荷与本条(b)(1)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25倍的总侧向载荷相组合,它仅适用于浮筒。
主要部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