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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473条

第29.473条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对规定的着陆情况,必须采用不小于最大重量的设计最大重量。可以假定在整个着陆撞击期间旋翼升力通过重心且不得超过设计最大重量的三分之二。

除非另有说明,对于所规定的每一着陆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按限制载荷系数设计。

此系数不小于第29.725条中所证实的限制惯性系数。

在第29.725条和第29.727条规定的试验中所确定的载荷下,吸收额外或附加能量的触发或作动装置不允许破坏,但不必采用第29.303条中规定的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