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351条
第29.351条 偏航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本条(b)和(c)规定的机动飞行载荷,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对重心处的不平衡气动力矩,由考虑的主要质量提供的反作用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相平衡;
主旋翼最大转速。
航非加速飞行时:
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由第29.397条(a)规定的最大驾驶员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达到最终侧滑角或90°(二者中取小值);
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下,飞机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由第29.397条(a)规定的最大驾驶员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直接随速度变化确定本条(b)(2)和(c)(2)的侧滑角;
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