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309条
第29.309条 设计限制
为表明满足本章的结构要求,必须制定下列数据和限制:
设计最大重量和设计最小重量;
有动力和无动力时主旋翼的转速范围;
在本条(b)规定的范围内,对应主旋翼每一转速下的最大前飞速度;
最大后飞和侧飞速度;
与本条(b)、(c)、(d)所规定的限制相对应的重心极限;
每一动力装置和每一相连接的旋转部件之间的转速比;
正的或负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飞行载荷
为表明满足本章的结构要求,必须制定下列数据和限制:
设计最大重量和设计最小重量;
有动力和无动力时主旋翼的转速范围;
在本条(b)规定的范围内,对应主旋翼每一转速下的最大前飞速度;
最大后飞和侧飞速度;
与本条(b)、(c)、(d)所规定的限制相对应的重心极限;
每一动力装置和每一相连接的旋转部件之间的转速比;
正的或负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飞行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