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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353条

第29.1353条 电气设备及安装

电气设备、控制装置和线路的安装,必须使任一部件或系统的工作不会对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任何其它电气部件或系统的同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电缆的组合、敷设和相互间隔必须使得如果载有大电流的电缆发生故障,对重要电路的损害能减至最低限度。

蓄电池必须按下列要求设计和安装:

在任何可能的充电和放电状态下,单体蓄电池的温度和压力必须保持在安全范围之内。当蓄电池(在预先安全放电之后)在下列情况重新充电时,单体蓄电池的温度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升高:

(ⅰ)以调定的最大电压或功率;

(ⅱ)最长持续飞行期间;

(ⅲ)服役中很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必须通过试验表明符合本条(c)(1)的要求,但是,如果类似的蓄电池和安装方法的使用经验业已表明,使单体蓄电池保持安全的温度和压力不存在问题则除外;

正常工作时,充电系统或蓄电池装置发生任何可能的故障时,从任何蓄电池逸出易爆或有害气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蓄电池可能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气体,均不得损坏周围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或邻近的重要设备;

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每个镉镍蓄电池装置,必须有措施防止蓄电池或某个单体蓄电池短路时所发出的最大热量危及结构或重要系统;

能够用于起动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镉镍蓄电池必须具有下列系统之一:

(ⅰ)自动控制蓄电池充电速率的系统,以防止蓄电池过热;

(ⅱ)蓄电池温度敏感和超温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出现超温情况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

(ⅲ)蓄电池失效敏感和警告系统,该系统具有一旦发生蓄电池失效即可将蓄电池与其充电电源断开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