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75条
第29.75条 着陆:总则
对每类旋翼航空器:
经过修正的着陆数据必须是在平坦、干燥、坚硬和水平的场地上确定;
进场和着陆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和特别有利的条件;
着陆必须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海豚运动)和水面打转的倾向。
按第29.77条、第29.79条、第29.81条、第29.83条和第29.85条要求的着陆数据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经批准的着陆数据所对应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
每台工作的发动机处于经批准的使用限制范围内;和
最不利重心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