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309条
第29.1309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凡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和安装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旋翼航空器的系统与有关部件的设计,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它系统一同考虑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B类旋翼航空器:设备、系统及安装必须设计成在它们发生故障或失效时能防止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A类旋翼航空器:
(ⅰ)发生任何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失效情况的概率极小;
(ⅱ)发生任何降低旋翼航空器能力或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其它失效情况的概率很小。
必须提供警告信息,向机组指出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并能使机组采取适当的纠正动作。系统、控制器件和有关的监控与警告装置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可能增加危险的机组失误。
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适当的地面、飞行或模拟器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b)(2)的规定。这种分析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损坏;
多重失效和失效未被检测出的概率;
在各个飞行阶段和各种运行条件下,对旋翼航空器和乘员造成的后果;
对机组的警告、所需的纠正动作以及对故障的检测能力。
A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并且需要能源的每一装置,均为该能源的“重要负载”。在可能的工作组合下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内,能源和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在系统正常工作时能够向与系统联接的全部负载供能;
任一原动机、功率变换器或者储能器失效之后能够向重要负载供能;
发生下列失效后能够向重要负载供能:
(ⅰ)双发旋翼航空器上的任何一台发动机失效;
(ⅱ)三发或更多发旋翼航空器上的任何两台发动机失效。
在判断符合本条(e)(2)和(3)的要求时,可以假定按某种监控程序减小能源负载,而该程序要符合经批准的使用类型的安全要求。对于三发或更多发旋航空器的双发停车情况,不必考虑在可控飞行中不需要的负载。
在表明电气系统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符合本条(a)和(b)的规定时,必须考虑临界的环境条件。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具备的或要求使用的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在可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否连续安全使用,可由环境试验、设计分析或参考其它飞机已有的类似使用经验来表明,但民航总局认可的技术标准规则中含有环境试验程序的设备除外。
在表明符合本条(a)和(b)的要求时,必须考虑闪电对旋翼航空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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