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303条
第29.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所需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告速度时,必须安装有最大允许空速的空速表,如果最大允许空速随重量、高度、温度和转速变化,则该表必须表明这种变化;
敏感型高度表;
磁航向指示器;
带秒针的或数字式的显示时、分、秒的时钟;
大气温度表;
不倾倒的陀螺倾斜俯仰指示器;
带有侧滑指示器(转弯倾斜仪)的陀螺转弯仪,但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旋翼航空器只需有侧滑指示器,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俯仰±80°和横滚±120°的整个飞行姿态都是可用的;
由独立于发电系统的电源供电;
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仍能连续可靠地工至少30分钟;
其工作独立于其它姿态指示系统;
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无需选择仍能工作;
在仪表板上的安装位置应经适航当局同意,要使任一驾驶员在某工作位置上清晰可见而且便于使用;
整个使用期间都有适宜的照明。
陀螺航向指示器;
升降速度表(垂直速度);
驾驶员发出有效的音响警告(要与其它用途的音响警告有明显区别),并在批准的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均工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