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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193条

第29.1193条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进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和空气载荷。

整流罩必须满足第29.1187条的排放和通风要求。

在发动机动力部分和发动机附件部分之间有隔板的旋翼航空器上,一旦动力装置的发动机动力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附件部分的整流罩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是防火的;

必须满足第29.1191条的要求。

由于靠近排气系统零件或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或发动机蒙皮的各部分必须是防火的。

每架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其设计和构造应使在任何火区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烧穿外蒙皮而进入其它任何火区或会增加危险的区域;

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当满足本条(e)(1)的要求;

在任何指定火区内着火或蔓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必须提供措施以固定每个可开启的或易于拆卸的操纵机构台、整流罩、或发动机及旋翼传动系统蒙皮,使得旋翼或关键操作机构部件即使在下列情况下,也能防止发生危险性损坏:

正常固定措施产生结构上或机械上的损坏,除非这种损坏极不可能发生;

火区内发生火灾,且这种火灾不利于正常的固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