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955条
第29.955条 燃油流量
总则必须表明用于每台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种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状态下,至少能提供发动机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适用,还包括按第29.927条要求的试验状态运转发动机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则必须通过满足下列条款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性,但勿需考虑不可能发生的组合情况。
经加速度(载荷系数)校正的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第29.959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油量之和;
相应与旋翼航空器的飞行姿态而言,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燃油压头必须是临界的。
燃油流量传感器(如己安装)和临界燃油泵(对供油泵系统而言)的安装,必须能够(通过实际或模拟的失效)产生部件损坏时预期的燃油流量临界限制。
必须使用发动机转速、电源或燃油泵其它动力源的临界值。
在燃油流动能力演示试验中,对不利于燃油流量的燃油性能要取临界值。
必须使第29.997条要求的燃油滤堵塞到能模拟燃油污物积累达到按第29.1305条(a)(17)要求的指示器动作所必要的程度。
燃油输油系统如果燃油系统正常运行时要求燃油能输到另一油箱,则必须通过一个系统来自动进行。该系统必须已经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或地面运行时能保持接收油箱内的燃油量在允许的限制范围内。
多燃油箱如果能由一个以上的燃油箱向一台发动机供油,则除了具有适当的手动转换能力外,燃油系统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该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内可用油耗尽,而通常向该发动机单独供油的其它油箱内有可用燃油时,必须能够防止该发动机供油中断,而无需飞行机组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