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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59条

第29.59条 起飞航迹:A类

起飞航迹是从起飞程序的开始点延伸到旋翼航空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且符合第29.67条(a)(2)要求的点。另外:

起飞航迹必须始终避开按第29.87条制定的高度-速度包线;

旋翼航空器必须飞行至发动机失效点;在该点,必须使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在起飞其余阶段保持不工作;

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后,旋翼航空器必须继续飞行至起飞决断点,然后达到起飞

秒内使用;和

第29.67条(a)(1)的要求。

当起飞决断点高于起飞场地4.5米(15英尺)时,在继续起飞期间,旋翼航空器不得下降到低于起飞场地以上4.5米(15英尺)。

从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起,旋翼航空器起飞航迹必须是水平或正的,直到300米(1,000英尺)高度获得不少于第29.67条(a)(2)要求的爬升率。在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以后,可以使用任何次要的或辅助的操纵器件。

按第29.61条确定起飞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