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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855条

第29.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

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由满足下列要求的材料铺设或内衬:

旅客或机组不占用的可达或不可达的舱,材料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在下列情况下,材料必须满足第29.853条(a)(1)、(a)(2)和(a)(3)中对货舱和行李舱的要求:

(ⅰ)机组成员位于他们的位置上时容易发现舱内火情;

(ⅱ)在飞行时舱的每个部位都容易接近;

(ⅲ)舱的容积等于或小于5.66立方米(200立方英尺);

(ⅳ)虽然有第29.1439条(a)的要求,但不要求配备保护性呼吸设备;

舱内不得有一旦损坏或故障会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操纵器件、导线、管路、设备或附件,除非这些项目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保护措施:

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伤这些项目;

这些项目的破损或故障不会引起着火的危险。

不可达机舱的设计和密封,必须足以包容舱内火焰,直到着陆和安全撤离。

对于每个不密闭的货舱和行李舱,为了把舱内火情抑制住而丝毫不危及旋翼航空器及其乘员的安全,必须设计成或者必须具有一种装置,以确保机组成员在他们岗位上就能探测出火焰和烟,并防止有害数量的烟、火焰、灭火剂或其他有毒气体在任何机组舱和客舱内积聚,这必须通过飞行予以表明。

对于仅用于载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把座舱当货舱来考虑,除本条(a)到(d)外,还采用下列规定:

必须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或在舱内的通风气流,用于此目的的操纵机构必须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成员易于接近的;

在货物的各种装载情况下,供机组使用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易于接近的;

舱内热源必须屏蔽和绝缘,以防引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