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六章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机场使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应当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而未申请变更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申请时间的要求,未在预期关闭前45日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 第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程序关闭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 第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即恢复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相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手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本场运行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造成手册不能有效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 第五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民航地区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