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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八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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