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二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