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九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因故需要停止施工时间大于30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暂停相关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完成复工条件验收后,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恢复施工。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