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代储单位计划内实际储存及其贷款占用、利息开支等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分两次将贴息款核拨(或预拨)给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在收到财政贴息款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转拨给代储单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