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