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