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二十二条 频率协调完成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协调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设台用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