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线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