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2022年) 第31.65条
第31.65条 航行灯
如果安装航行灯,应当有一个稳定的航空白色航行灯和一个闪光的航空红色(或者闪光的航空白色)航行灯,有效闪光频率至少为40次/分,但不超过100次/分。
每个航行灯应当按本条规定的光强提供360°的水平覆盖。以下光强应当在光源处于稳定工作状态、所有灯罩和滤色镜都已安装并且在制造人的额定最小电压下确定。对于闪光的航空红色灯,应当将测量值调整到对应至少130°F的红色滤光镜温度:
通过光源的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下列值:
在垂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下列值。一个单位的光强对应于本条(b)款(1)项所规定的相关水平面的光强:
稳定的白色灯应当安装在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以下不超过6.1米(20英尺)处。闪光的红色或者白色灯应当安装在稳定白色灯以下不小于2.1米(7英尺),且不大于3.0米(10英尺)处。
应当有收上和存放灯具的装置。
每个航行灯的颜色应当具有适用的国际照明委员会色度坐标,如下:
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并且
“z”不大于0.002。
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者“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为普朗克辐射器相对于“x”值的“y”坐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