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