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