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交易、结算规则,按照规定报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