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三十一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三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