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九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