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自有资金和证券;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