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