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