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银行存款; 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购置自用不动产;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