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