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