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四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