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