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