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抢通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