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组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抢通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和财务司备案(格式详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