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规范审批程序,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核,并附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将意见抄报财政部。 已纳入规划拟进行改扩建的普通国道、省道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重建资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