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